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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 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 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 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 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 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 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 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收代缴税款。 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 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 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各有关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 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 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 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 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 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 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 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 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 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 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 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 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 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 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 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 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 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 义务人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 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 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 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 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 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 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 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第九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 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 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 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 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 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 给税务登记证件。记证件。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 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国务院规定。 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 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 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 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 登记。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 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 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 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 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 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一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 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 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 造。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 帐,进行核算。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 设置帐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 可以不设置帐簿。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 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备案。从事生产、经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 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 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 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缴和代收代缴税款。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 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 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 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 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 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 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定企业印制。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发票 制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 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 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 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 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 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 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 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 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 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 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 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节、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 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 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 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 资料。 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 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 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 申报、报送事项。第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 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 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 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 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 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 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 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 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 征收活动。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 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 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 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 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 、代收手续费。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 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 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 得超过三个月。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 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 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 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 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 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 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 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 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税决定无效。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 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 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 (一)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 不设置帐簿的;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 (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 置帐簿但未设置的;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 (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 料的;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 帐的;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 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不申报的。 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 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 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 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 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 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 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 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粹 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 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 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 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 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 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 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 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 、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 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 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 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 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 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 存款。保全措施: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一)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 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存款; 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二)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 卖所得抵缴税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 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 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 赔偿责任。 、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 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 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 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 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 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 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 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措施: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一)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 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 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二) 扣押、查封、拍卖其 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 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 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 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 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 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 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 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 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 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 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 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 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 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 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 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 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 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 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扣押商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 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 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 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 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 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 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 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 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 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 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 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 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 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 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 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 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 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 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第三十一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 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 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纳金。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 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以延长到五年。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 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到十年。 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 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 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 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 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 关机关。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 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 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 经营情况;、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 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经营情况; 和有关资料;(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 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 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关的问题和情况;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 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 (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 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 以外的用途。 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核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 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 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 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 、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 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 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 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 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 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 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 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 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 、照相和复制。复制。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 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 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 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 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一)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二)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三)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 报告的;机关备查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 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 、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 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 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 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四十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 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 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 刑事责任。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 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 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 上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 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 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 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 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 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 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 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 一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百 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 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 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 追究刑事责任。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 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犯 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关 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 定第三条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 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 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向税务人 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 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采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 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 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骗 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一万 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 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 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 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 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 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数 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 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 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 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依照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 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情节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 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 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暴力方法抗 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 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关 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金。 第四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 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 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 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 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 ,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 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 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 的罚款。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 机关的除外。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 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 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 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所得,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 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 票。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 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 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 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 第七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 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 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 一千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 税务机关罚款必须开付收据。 第五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 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和税务机 第七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关的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七十六条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 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收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 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 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 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 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 第八十条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 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人、扣缴义务人犯本法第四十条、第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行政处分。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 第八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 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缴义务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按照受 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 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 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 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处分。 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 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 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 、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 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 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 照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 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第八十五条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 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 处罚。 第八十七条 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 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 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 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 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 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务事宜。第五十八条 农业税、牧业税、 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 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关税、船舶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 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 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 定办理。约、协定的规定办理。第六十条 本法施行前颁布的 第九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 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适用本法规定。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 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一九九三 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 (完)四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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