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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有关制度及办事指南
第一章、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南
一、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加盖公章);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 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 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注销业务?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 外汇登记证正本;
3、 原审批机关有关变更或注销事项的批准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 变更后工商局的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 复印件留底)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5、 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后的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开立资本金?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新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
2、 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3、 申请开立投资专项帐户的境内外资非法人经济组织还应提供投资合同和阶段投资计划;
4、 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应提供境外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 境内法人或自然人接受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委托,申请开立临时帐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如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四、如何办理资本金外汇帐户变更?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说明变更理由);
2、 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3、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企业联、银行联;
4、 企业如以其外债转增资,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外债注销证明及其外债专户银行盖章最近5个工作日余额对帐单;
5、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如近期银行对帐单、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办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五、外商投资投资企业如何办理资本金结汇?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说明结汇用途、金额等);
2、 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3、 最近5个工作日资本金帐户银行对帐单;
4、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部分地区进行了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试点改革,企业可直接到授权银行办理资本金(企业直接到授权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可免交"最近5个工作日资本金帐户银行对帐单"材料)结汇。
六、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境内投资款划拨?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帐户);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3、 外经贸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成立或增资)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 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 所投资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资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 同一投资项目多次划拨投资款的,应提交被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验后返还);
7、 申请之日出资帐户银行对帐单,如以外债出资,应提供外债履约情况登记表;
七、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如何办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 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正本(复印件留底),投资方董事会有关利润处置方案的决议正本(复印件留底);
3、 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 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所得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 产生利润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 拟再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合资合同或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7、 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验后返还);
8、 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9、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八、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股权转让?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帐户);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3、 转股协议原件;
4、 外经贸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验原件、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 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 经批准生效的合资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7、 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8、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留底)和/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9、 申请之日购买股权方相关外汇帐户对帐单;
10、 当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向中方转股,中方对外方支付外汇时,还需提交与外方应得收入有关的纳税意见。
九、如何办理汇出清算结业资金?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
2、 外经贸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正本(复印件留底);
3、 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正本(复印件留底);
4、 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正本,特别清算提供外经贸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正本(验后返还);
5、 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收缴);
6、 现有外汇帐户的开户核准件(企业联或变更通知书、开户行开出的撤户证明);
7、 申请日银行盖章的所有外汇帐户对帐单原件(验后返还);
8、 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9、 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10、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合作合同约定偿还外方投资的规定、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以自有外汇支付还是购汇支付、购汇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售汇银行、是否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等)
2、 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3、 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4、 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方投资的决议
5、 偿还外方投资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
6、 经批准生效的合资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7、 原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和批准证书;
8、 利润产生年度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文件;
9、 利润产生年度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10、 申请之日银行盖章的所有外汇帐户最近5个工作日的余额对帐单;
11、 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方投资的,应提供省级以上财政机关的批复;
12、 因外方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使合作企业资产减少的,外方投资者必须提供由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含中国境外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或分支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有债务(银行贷款或外方股东贷款),外方投资者应提供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方股东贷款,外方股东出具的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可以代替上述金融机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无债务,外方投资者不需提供担保函;
13、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
1、 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现有外汇帐户年检年度; `
3、 银行对帐单及开户通知书;
4、 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原件);
5、 企业在年检年度出资的验资报告;
6、 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仅限有外债的企业提交);
7、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十二、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是否可以开立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该账户根据用途分为以下四类:
(1)投资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2)收购类账户。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
(3)费用类账户。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4)保证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向境内投资之前,如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向境内机构提供资金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保证资金。
十三、外国投资者可以哪些方式出资?
外国投资者除能够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经外汇局核准,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1)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2)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
(4)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减少外方注册资本应提交什么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减少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涉及购付汇的,外汇局在审核企业提交的以下材料无误后,开立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国投资者凭以办理减资部分资金的购付汇及汇出境外的手续。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
(4)外经贸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申请前日企业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或通过账户系统查询有关信息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章、外债外汇操作指南
一、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 关于申请国际商业贷款短期余额指标的报告(包括资金需求、资信状况、资金用途);
2、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第一次申请的机构,应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3、 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 国外信贷机构出具的承诺贷款的意向书(只限于新申请机构);
5、 外汇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中资机构在办理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登记手续时,外汇局审核其借款资格,中资机构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什么材料?
1.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
2.该借款项目已纳入国家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3.借款合同(合同如为外文,除借款合同正本外,还应提供经债务人单位盖章的主要合同条款中文翻译件);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贷,金融机构还需提供项目单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
6.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境内机构在办理项目融资借款登记手续时,外汇局审核其借款资格,中资机构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什么材料?
1.关于进行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设立情况、融资结构安排、主要金融条件等。
2.国家计委或国务院批复的立项文件和利用外资方案。
3.与项目融资有关的主要合同及内容摘要。(合同如为外文,还应提供经债务人单位盖章的主要合同条款中文翻译件。)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境内机构在办理发行境外债券借款登记手续时,外汇局审核其借款资格,中资机构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什么材料?
1.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包括主承销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
2.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3.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
4.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5.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转股的批复文件。
五、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帐户开立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 外债登记证、外汇签约情况表;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签约情况表;
3、 申请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汇登记证;
4、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六、还本付息专用帐户开立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 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签约情况表;
3、 申请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汇登记证;
4、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七、外债结汇核准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 外债结汇核准申请书;
2、 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
3、 外债结汇备案登记凭证;
4、 申请结汇单位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汇登记证;
5、 结汇资金用途的清单与合同;
6、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八、外债签约登记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 贷款合同正本,并留存正本或副本(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译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
4、 应批准的外债还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借用外债的文件;
5、 发债应提供在发行国证券主管部门的登记文件和招募说明书;
6、 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汇登记证、投资合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九、外债转贷款逐笔登记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 借款合同正本,并留存正本或复印件;
3、 填写《外汇(转)贷款签约表》;
4、 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汇登记证、会计事务所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十、贸易融资、延期付款逐笔登记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 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贸易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如合同语言为外文的,应提交中文译件,并加盖公章);
3、 外资银行开立的远期信用证正本和有关商业凭证;
4、 应批准的对外担保,应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5、 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汇登记证;
6、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十一、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境内中资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购汇或异地偿还本息核准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 债务登记凭证;
3、 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4、 债务人如申请购汇,还应提供银行盖章的所有外汇帐户最近5个工作日的金额对帐单;
5、 对外支付利息和费用需提供税务凭证;
6、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十二、境内机构在办理飞机融资租赁借款登记手续时,外汇局审核其借款资格,中资机构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什么材料?
1.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
2.该融资项目已纳入国家利用外资指导性计划的证明文件;
3.融资租赁协议及担保协议(合同如为外文,还应提供经债务人单位盖章的合同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
4.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十三、外债业务流程:
1、中资机构借用中长期国外贷款(商业银行除外)
第一步:拟借款单位判断本单位是否符合借款条件;
第二步:拟借款单位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件及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证明文件;
第三步:借款单位签定贷款协议;
第四步:借款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地所在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五步:借款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或还本付息外债专用账户;
第六步:借款单位凭外汇局核准件及外债登记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开外债专用账户或还本付息外债专用账户。
2、中资机构借用短期商业贷款(商业银行除外)
第一步:拟借款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所在外汇局申请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指标
第二步:借款单位签定贷款协议;
第三步:借款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地所在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四步:借款单位向向注册地所在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或还本付息外债专用账户;
第五步:借款单位凭外汇局核准件及外债登记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开外债专用账户或还本付息外债专用账户;
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商业贷款流程
第一步:外商投资企业签定贷款协议;
第二步: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注册地所在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三步:外商投资企业向向注册地所在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或还本付息外债专用账户;
第四步:外商投资企业凭外汇局核准件及外债登记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债专用账户或还本付息外债专用账户;
4、外债结汇业务流程:
第一步:借款单位持有关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结汇;
第二步:借款单位持外汇局批准的外债结汇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外债结汇手续;
5、外债偿还业务流程:
第一步:借款单位持有关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第二步:借款单位持外汇局批准的外债偿还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外债偿还手续。
第三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业务操作指南
一、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流程?
第一步: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二步:外汇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核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第三步:境内机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第四步: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地区,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将有关账户币种等信息填写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后,中资境内机构在开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第四联)到外汇局申领《外汇账户使用证》;
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地区,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于次日将开户信息传送外汇局。
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所称境内机构包括哪些?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三、申请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四、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五、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哪些材料?
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六、境内机构可开立几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境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在已使用账户系统的地区,符合开户条件的境内机构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开户个数、开户金融机构方面不受限制。
七、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如何核定?
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分档次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1、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核定;2、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3、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如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限额按照上述特殊来源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境内机构开立多币种、两个或两个以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局必须为每一个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核定限额,具体限额分解可以由境内机构自行确定,但境内机构所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总和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由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根据该境内机构在当地上年度国际收支申报中统计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核定,并纳入开户所在地的地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总限额。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境内机构开立其他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限额由外汇局按开户当期适用的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八、境内机构需要在注册地外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账户的,应如何办理?
境内机构因经营需要在注册地以外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备案,持注册地外汇局的"异地开户备案件"及规定的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账户开立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九、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是否可以保留外汇?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以内的,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超出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后,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手续。境内机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开户金融机构有权在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结汇手续,并在结汇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境内机构。
十、境内机构是否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
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得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确需转作定期存款的境内机构须凭申请书、《外汇账户使用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对账单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应当纳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管理
在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境内机构持申请书、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在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转作定期存款,无需经外汇局审核,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原转出户的账户开立核准件编号,填写定期存款账户开户信息后,报送所在地外汇局。但应当纳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管理。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如确因经营需要,经外汇局核准后,境内机构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资金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不同营业网点或不同开户金融机构间转作定期存款。但应当纳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管理。
十一、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
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
十二、境内机构如何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手续?
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因经营需要调整账户限额和客户名称时,应当持账户变更申请书、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等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持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境内机构变更客户代码时,应关闭其原有外汇账户,并需持相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重新开立外汇账户手续。
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因经营需要调整账户限额和客户名称时,应当持账户变更申请书、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外汇账户使用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对账单等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持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境内机构变更客户代码时,应关闭其原有外汇账户,并需持相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重新开立外汇账户手续。
十三、境内机构如何办理关户手续?
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开立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关户核准件"办理关闭账户手续。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关户核准件"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境内机构异地账户关闭后,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必须及时将有关账户关闭信息书面告知注册地外汇局。
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还开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内资金可以转入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没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内资金必须结汇。
十四、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外汇账户应如何处理?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该账户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年的1月份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由外汇局下达"撤户通知书",通知境内机构关闭该账户,同时通知开户金融机构。
境内机构应当在接到"撤户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关闭账户手续。如境内机构逾期不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可以在接到"撤户通知书"5个工作日后强行关闭该账户,账户内资金结汇,人民币资金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撤户通知书"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十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支局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何进行管理?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情况月报表"。各分局应于每月初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辖地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情况月报表"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在已使用账户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每日通过账户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信息。开户金融机构和外汇局可以不再报送前款规定的报表。
外汇局应当对所辖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年检。
已使用账户系统的地区不再对所辖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年检。
十六、《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外汇专用账户如何管理?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外汇专用账户、细则施行后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局应当按细则规定合并其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核准其开户申请,并按细则规定为其核定账户限额。
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外汇专用账户、细则施行后未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原有收支范围和限额继续使用。
外汇局可以根据自身监管能力、实际工作需要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时间合并原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并按细则规定为境内机构调整账户限额,但最迟不得超过2003年12月31日。
十七、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的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何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钻石交易所等)的境内机构仍按相关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但已使用账户系统的地区,应当将有关上述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纳入账户系统管理。
十八、边境贸易项下境外贸易机构如何开立边贸外汇账户?
境外贸易机构在我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和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应当持本国的经营许可证明(个人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边境贸易合同等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四章、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操作指南
一、申请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需提供什么材料?
进口单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4、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二、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什么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和中国电子口岸IC卡;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准确、真实。
三、如何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复核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工作人员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子系统"检验进口货物报关单真伪,如纸质报关单与系统中的报关单电子底账无误时,外汇局工作人员在到货核销表及进口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进口货物报关单、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书、IC卡退进口单位;如系统中无此笔报关单底账或与纸制报关单不一致,则要求企业说明情况,如是海关原因,需由企业到海关申请补录或修改,如核查后认定是伪造报关单,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调查、处罚。
四、企业在办理哪些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事前向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的(备案类别为"不在名录");
2、到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证付汇的(备案类别为"异地付汇");
3、进口单位已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
除上述3款外其他采用特别方式的进口付汇(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五、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什么单证?
1、盖有公司公章的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结汇水单/收账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预付款保函(如金额没有超过等值20万美元,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准确、真实。
六、进口单位应持哪些材料到银行办理开证或购付汇手续?
进口单位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进口合同、发票;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方式)。
在办理异地开证或付汇时,进口单位应事前持备案表到付汇地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付汇地外汇局确认无误并加盖"进口核销监管业务章"后,进口单位方可持经确认的备案表及上述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付汇。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进口单位,不予办理异地付汇备案。
七、进口单位应持哪些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货到付款除外)?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报关单核查系统IC卡;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
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
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项下)。
八、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转进料)进口单位如何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转厂合同;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的正本出口报关的复印件。
九、深加工结转项下(进料转进料)进口单位如何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转厂合同;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7、转出方企业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十、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加工转内销)进口单位如何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要备案登记的);
4、合同;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
6、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十一、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 进口单位如何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进口合同及发票;
5、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证书;
6、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
7、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
8、各期的验资报告(第一次用);
9、进口货物报关单;
10、视情况补充的其他材料。
十二、边贸企业如何办理边境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
边贸企业办理边境贸易进口项下的对外支付,如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结算,无论是向境外支付还是向境外贸易机构在我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支付,均应当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十三、在那些情况下进口单位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进口单位办理的除贸易进口项下以外的付汇都无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十四、进口付汇核销主要有哪些方式?这些方式分别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进口付汇核销目前只有逐笔核销一种方式。适用所有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
十五、申请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的程序。
进口单位需向外汇局提交备案申请函,另需根据不同情况,携带相关材料:
1、利用付汇地银行的项目贷款: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2)项目贷款协议(转贷协议);
2.在付汇地设立了分支机构;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付汇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现汇账户: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2)异地的现汇账户使用证;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4、货到汇款:商业发票、提单、海关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及报关单。
十六、不在名录项下申请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程序
进口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2.进口合同;
3.根据不同结算方式,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4)货到汇款:商业发票、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
对于尚未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进口单位,还应提供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所需提供的材料。
十七、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的报审程序
仅有以下情况可以允许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付汇单位不一致:
1、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的进口;
2、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的进口。
进口单位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核销说明;
6、进口合同;
7、代理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
8、外汇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八、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的报审程序
进口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申请报告;
5、与外商确定的退货或退汇协议(如有);
6、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书正本; 7、外汇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十九、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的报审程序
进口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正本;
5、外汇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十、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进口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工程结束设备运回的);
5、收汇凭证;
6、外汇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业务操指南
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取得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四步:出口单位网上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企业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报关前的备案;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可以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登记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什么是"出口收汇系统"? "出口收汇系统"有什么作用?
"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中企业专用的一个子系统。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凭操作员IC卡通过本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待出口报关后可以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
四、出口收汇系统如何进行身份认证?
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入出口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IC卡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未申领IC卡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五、如何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六、出口核销单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对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
七、报关前是否需进行核销单的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八、企业已经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在出口口岸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已进行口岸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
九、出口后如何办理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十、出口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 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12、以"保税工厂"、 "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 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15、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 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 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 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16、以" 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17、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法规依据:
十一、外汇局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哪几种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外汇局可以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逐笔核销、批次核销、自动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1、逐笔核销: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2、批次核销: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是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
3、自动核销:即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十二、符合哪些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外汇局按年度核定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
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并逐级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
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外汇局方可对其实行自动核销管理。
十三、自动核销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哪些情况下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除以下情形外,自动核销单位无需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也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由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自动总量核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1、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2、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
3、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
4、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 对第二种情况,自动核销单位向外汇局报告后,外汇局应当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出口应收汇日期。
法规依据:
十四、收汇后如何办理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可按月集中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十五、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后应怎么办?
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十六、企业如遇到新版出口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如何处理?
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五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改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十七、边贸企业如何办理边境贸易项下出口收汇核销?
边贸企业办理边境贸易项下出口,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收汇等手续,其出口收汇核销按以下规定办理:
(1) 以可自由兑换货币现汇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以可自由兑换货币现钞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及购货发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3)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银行出具的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4)以人民币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企业可以凭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5)从境外贸易机构在我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收回货款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付款银行的资金划转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6)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7)以易货贸易方式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十八、如何办理出口收汇电子数据的补录入?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于因网络不通、系统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获得相关电子底账,或者因没有实行电子化管理无电子底账的,可以在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补录入数据。
对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且可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可以直接录入;对福费廷、保理业务、买方信贷等在国际收支申报之前需要核销的,凭银行出具的注有核销专用号码的核销专用联补录入(自动核销企业除外);对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系统中有相关收汇信息的,可以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进行数据补录入。
十九、如何办理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2000美元,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时,应当另外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二十、出口单位应当如何处理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简称逾期未核销,是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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